| 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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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6 09:42 文章来源:石家庄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7月23日,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2007第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主要特点:一是新增加工贸易出口限制类商品。在原先397个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853个出口限制类商品,限制商品种数扩大了4.7倍。新增出口限制类商品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二是从2007年8月23日开始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三是实行区域间差别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政策规定: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只建台帐,不缴保证金),C类企业(一般为有过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由于我省属东部地区,涉及“实转”,而占我市加工贸易75%份额的塑胶手套被列入此次限制类出口商品目录。因此,本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调整政策的出台将对我市加工贸易产生较大影响。经初步估算,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后,我市塑胶手套行业将常年占压7000万元左右资金,影响资金正常运转。为减小损失,建议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争取将下半年的合同提前到8月23日前完成加工贸易手册办理程序,同时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变大手册为多本小手册,并加快手册的核销速度,从而降低保证金台帐资金占压规模。(对外贸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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