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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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09:13 文章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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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机关事业保险局了解到,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日前全面启动。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至25日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并于经办机构核定后5日内全额缴费。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市要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参加工伤保险,一是为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流动人员和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过前一段时间各项工作的准备,到今年3月底,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具备了经办条件,并于4月初启动。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对一般的事故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重大事故伤害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经办机构报告。
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工伤人员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15日内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前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也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时,用人单位应自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工作人员脱离危险后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需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
工伤人员治疗所需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符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计发,因工(视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据介绍,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具体承办市属及以上和县(市)、区属以下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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