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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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9 17:32 文章来源:石家庄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审批发放:(三)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可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三、许可条件: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各一名;
(四)饲养人员有县或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五)依照《动物防疫法》建立实施动物免疫、防疫档案、消毒等防疫制度;
(六)有畜禽选育计划、选育方法、配种制度、性能测定方案、生长发育、生产性能、配种分娩、产仔(犊)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四、需提交的资料: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1、申请报告:填写《申请书》和《情况表》两份表;
2、基本情况:包括品种、代次、规模、基础设施、技术材料、人员结构、疫病防治、经营管理情况等内容;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4、厂区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5、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6、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7、防疫、配种等制度;
8、引种证明。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专家评审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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